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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公路局所属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25 生效日期: 1987-11-25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财税营[1987]42号)附表中,把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交通部公路工程局列为直属施工企业。近据了解,这两个单位均属管理机关,不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为了便于执行,现对交通部公路局所属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单位。交通部公路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以承包工程的工程公司或工程处为纳税单位。
  交通部第一公路工路总公司、交通部公路工程局不再作为纳税单位。

  二、纳税地点。工程公司或工程处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工程公司或工程处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移动施工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在承包工程的工程公司或工程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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