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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9 生效日期: 1997-07-0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7]284号

国务院:
  长期以来,我国现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控制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防止因现金投放过多引起物价上涨。现在,控制现金投放过多,仍是现金管理的首要任务。同时已发现,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金管理上的漏洞,通过提取大额现金或从事大额现金交易进行逃税、走私、洗钱、贩毒、行贿、诈骗、逃贷等经济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已成为当前现金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进一步控制现金投放,同时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迫切需要加强对大额支付现金的管理。为此,我行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出发,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借鉴国外对现金管理的办法,起草了《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由我行公布贯彻执行。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
     2.对草拟《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说明?
     3.《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提纲?
     4.关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现金管理情况
附件1: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送审稿)?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支付大额现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账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由开户银行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批准文件,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账户,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用储蓄账户存取资金的,按储蓄账户管理。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账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997年9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规范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管理
  储蓄存款属于居民个人所有的资金,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加强管理。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账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账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此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对个人股票交易保证金的支付,按本文规定管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
  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他款项,同时要在自愿前提下提供转账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各地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附件2
         对草拟《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说明?
一、关于加强对大额支付现金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近几年来,从发生的大案要案看,相当多的都与大额提取现金有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额取现管理上的漏洞,非法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逃贷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为防范和打击这些非法活动,有必要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对大额取现的管理。
  (二)是纠正公款私存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公款私存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归还贷款,有意将销货款转入储蓄账户;一些部门设立小金库,为逃避监督将罚没款、土地管理费、拍卖收入等资金转入储蓄存款账户;一些私营企业为了提取现金方便,也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大量存入储蓄账户;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储蓄存款承包任务,乱拉存款,助长了公款私存。这种状况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引起经济金融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对大额提现的管理是制止公款私存的一个重要措施。
  (三)是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监管的需要。目前,一些金融机构通过放松现金管理,争拉客户,搞不正当竞争,不仅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容易引发经济案件,而且也给银行资金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为整顿金融秩序、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也迫切需要开户银行加强对大额付现管理。
  (四)是适应现金收支新变化、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居民个人资金安全的需要。在以往的制度和法规中,对单位大额取现有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储蓄存款大额取现一直是放开的。近几年来,现金收支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统计,储蓄存款现金支出占现金总支出的比例已由1985年的17%,提高到1996年的55%,今年1一5月份进一步提高到60%;储蓄存款现金收入占现金总收入的比例也由1985年的19%,提高到1996年的56%,今年进一步提高到60%。这说明储蓄存款现金收支状况对货币投放多少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储蓄存款余额与储蓄现金收支不协调的现象,即大量公款存入储蓄账户,进而从中大额取现,这是当前现金收支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此外,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在通存通兑条件下各种冒领案件时有发生;储户一次取现过大也存在很大隐患,不利于保护居民人身安全与资金安全,因此,对储蓄存款账户的大额支付现金进行必要的管理,既有利于控制货币投放,还可以防范利用储蓄账户从事非法活动,也是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需要。
  (五)是适应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机构不断增多的需要。现在多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各种金融机构不断增多。如信用卡、银行卡等电子货币不断出现;股市、债市不断扩容;国债服务部、保险公司等现金收支窗口也逐渐增多,现金漏损渠道也越来越多。对这些漏损环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等都没有作出过规定,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钻这些空子进行大额取现。为此,有必要对有关制度进行补充,从制度上堵住这些漏洞。
二、关于对大额支付现金管理的有关法律依据
  对大额支付现金进行管理是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与《储蓄管理条例》的补充和细化,不违背其基本原则。例如在这两个条例中对公款私存都是明令禁止的;又如《储蓄管理条例》中规定有“取款自由”,《通知》规定在取现5万元以上时要求取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加强银行内部的有关审核,这是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的措施,并没有止付或限制取现,仍然贯彻了“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且出示有关身份证件与“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也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我行认为,对大额支付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现5万元以上的问题
  据我行到储蓄所调查,在经济比较发达和人均收入比较高的大城市,在储蓄所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一般平均每天只有5一6笔,多的也只有10多笔,同时也考虑到一些个体工商户从事小本经营的用现需要以及我国结算工具尚不发达的实际状况,因此,《通知》规定,一次性取现5万元以上的,要求取现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银行内部审核后,给予支付;一次性取现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今后随着结算工具的发展,一次性取现的标准还应逐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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