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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23 生效日期: 1987-11-2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7]公交第7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交通管理统计工作是掌握交通管理情况,分析研究交通事故,制定交通管理工作对策的依据,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以前,全国虽有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规定,但由于多头管理,在具体执行中各家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统计范围也有差异,加上分工合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没能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为理顺交通管理统计工作,客观地反映交通管理情况,根据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全国道路交通管理统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的精神,对交通管理统计工作作一些调整,望各地认真研究,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
  一、严格执行交通管理统计报告制度。《交通事故月报表》的统计标准暂不变,统计范围按现发的填表说明中规定的范围填报。每月发生交通事故的次数、死人、伤人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数字的总数及“城市”、“农村”四项数字,需在下个月的五日前先用电话或传真报部,十日前将报表发出;特大交通事故,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报部,并及时续报情况和处理结果,填报《特大交通事故报告表》。对一次死亡十五人以上或造成重要首先、外宾死亡的交通事故,除填报告表外,还要附送事故案卷(副本)。

  二、目前我国采用交通事故次数、死人、伤人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与过去同期相比来评价交通安全好坏的方法,这种比较反映不出交通环境的变化情况,不够科学。今后分析评价时,除用绝对数值比较外,增加用万车死亡率的方法,每半年比较一次;同时考虑到我国自行车多、占事故相当比例的特点,拟暂用五辆自行车折合为一辆机动车来计算万车死亡率,即:每万辆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率=(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机动车数+自行车数/5))*10。为此,请于每年的一月、七月的统计表附注栏内增添上月底实有机动车、自行车数,并按上述公式算出万车死亡率。

  三、除《交通事故月报表》作以上调整和增加《特大交通事故报告表》外,其他报表和报告制度按原规定执行。目前,整个公安统计工作正处于改革之中,公安部下发新的统计报表后,按新规定执行。

  四、统计工作要为现实斗争服务。认真执行统计法,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情况,科学地、及时地分析研究统计数字的规律特点,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每个季度对本地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一个比较系统的综合分析,说明事故的规律特点、增减原因及预防措施等,报告我局。

  五、加强对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一支精干的统计人员队伍。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经常关心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审核上报的数字,作到及时、准确。省、地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设专职统计员,县交警队要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198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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