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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5 生效日期: 1993-07-1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教育等各方面都得到高速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必要在保证质量并力求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对现行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考条件
  1.我国四化建设的各行各业急需研究生这一高层次专门人才,但目前生源明显不足。为使更多有志深造并具有攻读学位能力的青年积极报考研究生,决定放宽考生的报考年龄,并取消对有本科毕业学历的考生工作年限的要求。即具有高等学校(指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学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且符合报考条件中其他要求的青年,不计其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经所在单位有人事权的部门同意后,均可报考硕士生。
  2.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长足发展,为提高研究生考生的学历要求提供了可能性。明确以“同等学历”资格报考研究生的报考条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招收1994年入学的硕士生开始,以“同等学历”资格报考研究生的,应是大专毕业后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下同)或两年以上且达到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者。极个别只有大专以下学历,但实践证明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招生单位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同意后,可发给准考证,并报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招办备案。
  3.招生单位若认为有必要对本单位或某些招生专业有本科毕业学历的考生的工作年限做出要求,或对有大专毕业学历的考生有毕业后年限多于两年的明确要求,可以提出,并应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

  二、关于推荐免试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是保证研究生教育有好的生源的重要措施。为争取更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1994年在不增加进行推荐免试学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部分有权进行推荐免试工作学校的推荐比例。即设研究生院的院校推荐生占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比例为5%,其他院校仍为1%。有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名单见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有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教学司(1992)67号)。

  三、关于单独考试
  为促进和便利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已成为业务骨干且符合报考条件的青年报考研究生,决定1994年适当增加少数可单独组织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单位。新增单位一般应是全国重点学校。拟开始进行这一工作的高校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9月10日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为保证参加单考考生的入学质量,组织单独考试的学校必须认真审核参加单考考生的报考资格,即考生必须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后4年或4年以上工作经历,并且是经推荐为本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招生单位还必须对所有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行面试。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在职人员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单独考试报名工作截止日期须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相同,且考试时间必须与全国硕士生统考时间一致。组织单独考试的学校只能把硕士生入学考试的考场设在本单位,不得设在外地。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学校,且不得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录取。

  四、关于自筹经费研究生
  1993年开始试行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这不但对招生学校挖掘潜力、为社会主义建设多培养高层次人才十分有利,而且为进一步改革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制定办法开辟了一条新路。
  1994年决定将自筹经费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放开,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校应按规定将经费落实,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同去年。 
   
附:一、1994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二、199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略) 
  
附:1994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高等学校(指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学校,下同)应届本科毕业生;往届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下同)或两年以上且达到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者。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本单位或某些招生专业考生的工作年限做出要求的,均已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极个别只有大专以下学历,实践证明确有培养前途并达到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者,考生直接到报考单位报名。招生单位认真审核同意后可准予报考,并报所在省(区、市)招办备案;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推荐,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开据证明;
  6.考生所在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有突出成绩或犯过错误的考生,应提供翔实的材料。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招生单位为在职人员进行的单独考试: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
  (三)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推荐免试硕士生占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比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推荐标准和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推荐免试生需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四)在学或已毕业的研究生;在学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以及被取消学籍或被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不满五年者,均不得报考。
  三、报名日期
  199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四、报名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在职人员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报名工作截止日期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五、报名手续
  1.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交验报考的有关证明材料,交纳报考费,领取有关表格。
  填写报考登记表时应当注意: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写一个学科专业相近研究方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写一个学科专业的一个招生单位。
  (3)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4)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需由本人如实填写自学情况并有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2.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再由报名点或所在单位按规定日期迳寄考生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单位。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
  3.招生单位审查同意后发准考证。
  考生在报考期间内(即1993.11.10-1994.1.30)因事外出,可持所在单位证明就地报名和考试。
  六、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1994年1月28日至1月30日。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参加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时间一致。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3.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各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
  4.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
  招生单位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5.初试方式:全国统考的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单独考试的业务课至少有两门必须笔试。
  6.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到报考单位。
  7.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
  8.对以同等学历资格报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加强复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都必须进行面试。
  七、体格检查
  考生根据报名点的通知,到指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参加统考的考生可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计划外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国家计划内定向硕士生或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被录取的考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分别签定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先进行毕业分配,参加工作一至三年,再入学学习。
  九、学习年限
  脱产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半至三年。在职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十、学习期间的待遇
  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衔发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1)98号)办理。普通奖学金标准;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7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80元;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90元。优秀奖学金在每学年末评定,一次发给,评定比例不超过10%,每生每月150元。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如另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试行办法》。
  凡高校对研究生的待遇已试行改革的,研究生则按所在学校试行的改革方案享受有关待遇。
  十一、分配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硕士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由国家安排就业,主要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其就业去向。
  自筹经费研究生国家不负责分配。毕业时,由学校提出就业意见并予以推荐,学校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
  十二、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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