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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1 生效日期: 2003-12-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环保局
发布文号: 鲁环发[2003]265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指导各市、县(市)做好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
  建设生态省是省委、省政府应对国内外发展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做好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是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保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生态省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各市要结合实际,组织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市《规划》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并进行专家论证;各县(市)《规划》编制工作,由所在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省和生态市建设的要求组织进行,一般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
  二、《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建设生态省的有关要求,注重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体现当地生态建设的重点和特色,并注意与上一级《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相衔接。
  (二)《规划》范围为行政辖区;《规划》基准年为编制《规划》的前一年;《规划》时段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具体时间范围由当地确定。
  (三)《规划》指标的设置,要与《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省市长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相衔接。生态市、生态县(市)《规划》指标,应涵盖《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的相应要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指标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国家和省确定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市、县(市),除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外,还要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修编)《规划》:已通过验收命名的,需将原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修编为生态市、生态县(市)《规划》;已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需将原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修编为生态市、生态县(市)《规划》;没有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需将生态示范区作为初级阶段,生态市、县(市)作为达标阶段,分别提出目标,统一编制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
  其他市、县(市)按照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要在充分调查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有利因素、制约因素(包括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策因素等),确定发展趋势和潜力,科学进行功能定位。
  《规划》的指导思想要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生态学原理和循环经济的理念,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现。
  《规划》目标要具体,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应包括总体目标和具体建设指标。具体建设指标应分阶段逐项列出。
  《规划》中建设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以下六个方面可供参考:
  (一)生态经济建设的重点体现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培育循环经济型企业和园区,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型农林牧渔业和生态友好型服务业;
  (二)资源保障建设的重点为解决水资源短缺、保护海洋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
  (三)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主要从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改善矿区地质生态环境、保护物种和基因多样性等方面入手;
  (四)人居环境建设的重点体现在社会稳定、生活环境的舒适性和适宜性,着重抓好生态社区建设,逐步改善城市环境,培育循环型社会;
  (五)支撑可持续发展的安全体系建设的重点包括污染防治、生物安全、人口控制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与健康、防灾减灾等方面;
  (六)体现现代文明的生态文化建设的重点放在培养生态意识,规范和强化生态行为,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和健全的管理体制等层面。
  重点建设工程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规划》要确定相应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同时要汇总列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主要目的、建设周期、投资概算、经费渠道和承担单位。
  《规划》中应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组织、法规、政策、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措施。特别要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完成规划任务方面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以保证《规划》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规划》编制的组织管理
  《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规划》按时完成。
  市级《规划》应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县(市)级《规划》,应在向全县(市)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报山东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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