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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加强预防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11 生效日期: 1987-11-1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1984)8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1985年全国预防狂犬病会议后,各地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对犬只的管理,狂犬病疫情一度下降。但由于许多地区未能坚持对犬“管、免、灭”的防制措施,去年以来全国疫情有所回升,今年更加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8月底,全国共发生狂犬病3383人,比去年同期的2301人上升了32%,疫情波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狂犬病发病上升的原因除对犬只管理不善,防制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宣传工作做得不够。由于疫情“保密”,有关领导对犬害的严重性不能及时了解,广大医务人员也无从掌握国内狂犬病的真实情况,特别是群众没有认识到养犬带来的危害,预防知识得不到普及,造成对犬的管理不积极或有抵触情绪,影响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开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取消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1.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取消后,各级卫生部门要同有关宣传部门紧密配合,加强预防狂犬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和典型事例大力宣传控制犬害、预防狂犬病发生的重要性,提高有关部门领导和广大群众的认识,动员群众自觉行动起来支持和参与预防狂犬病工作。

  2.考虑到狂犬病疫情多年未对外公布,各地因对外工作需要提供狂犬病疫情资料时,要采取灵活的方针,逐步公开。提供疫区情况时,尽量避开重要或旅游城市。

  3.全国狂犬病发病、死亡数字,由卫生部定期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各地疫情如何公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定。

  4.专业杂志、刊物可登载文章,进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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