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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前期工作费可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加以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11 生效日期: 1987-11-11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
据一些省水利部门反映,因地方水利事业费有限,又无其它资金来源,水利前期工作费用严重不足,难于完成目前各项水利建设所需承担的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任务,迫切要求解决地方水利前期工作费用的渠道问题。
  据此,经征得国家计委投资局、设计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对地方水利前期工作费的安排问题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前期工作,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各省地方水利前期工作费用安排可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设(1986)2590号文件精神办理。该文件第三条款规定“因建设前期工作费不足而未安排的项目,由各部门申请,……可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据此,各省确因水利事业费不足而未安排的前期项目费用,可申请在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一部分,但由些引起的地方投资缺口,中央不另补助。前期工作费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各省水利主管部门得出意见,报省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和财政厅(局)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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