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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4 生效日期: 1989-12-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会计(1989)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最近,据部分人民银行分行反映,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中存在着种类不全、报送不及时、报表差错多等问题,甚至有个别专业银行拒绝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为严肃制度和便于全面总结、分析、掌握金融系统的经营情况,现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等二章第七节规定,对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的专业银行,系指专业银行各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地区(市、州)分行和县(市、旗)支行。

  二、报表会计报表种类
  (一)月计表。
  (二)决算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状况报告表(包括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外币业务状况报告表);
   2.损益明细表;
   3.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
   4.业务量情况报告表;
   5.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
   6.决算说明书;
   7.其他有关附表。
  (三)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含附报)。
  (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含附报)。

  三、专业银行各类报表报送时间
  (一)月计表。县支行报送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地市行月后八日;省分行月后十五日;总行月后二十五日。
  (二)决算表。县支行报送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地市行次年一月底;省分行次年二月十五日;总行次年三年底。
  (三)统一会计报表季报(含附报)。地市行、省分行(本身)和总行(本身)报送时间均为季后八日。
  (四)统一会计报表年报(含附报)。地市行、省分行(本身)和总行(本身)报送时间均为次年一月底。

  四、报送方式
  专业银行各级行在向上级行(或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同时,以打印表(手工表或磁盘)形式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五、专业银行对人民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数字或资料。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
  以上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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