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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震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02 生效日期: 1989-12-02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我国地域辽阔,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的种类很多。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突发性很强,尤其在雨季汛期更易暴发,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建设。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一些缓慢发展的地质灾害,对经济建设也有严重危害。每年各种地质灾害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做好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前期工作,是地矿部门面临的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
  国务院确定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赋有“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各省、市、自治区地矿局(厅)要尽快地把这项职能延伸到本省、市、自治区。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做好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前期工作。今年一月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纪要已转发各局(厅),可参照安排本地区的有关工作。
  为及时掌握全国地质灾害发生发展情况,为中央和各地方提供防灾治灾决策资料,部决定办内部的《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暂定每月一期,内容多时出增刊或快报。要求各局(厅)定期(每月25日前),及时将本地区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报部,以便汇编入《地质灾害情况通报》。具体要求是:
  一、各局(厅)将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防治前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要及时主动地向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汇报,以取得上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还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族自觉做好防灾的意识,一旦发生问题,要立即向部及当地政府报告。

  二、各局(厅)密切注意(尤其是雨季汛期)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
  当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在及时电告部的同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查明原因,提出治理的对策措施意见,调查灾情,写出调查报告报部和当地政府。对发展较为缓慢的地质灾害也应重视,定期写出其发展情况的报告报部。

  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应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种类、性质、规模、形成原因、发生时间和地点;灾区居住的总人口和伤、亡情况;灾害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情况(土地、建筑物、牲畜等);
  抢险救灾情况;今后勘查、监测、防治意见等。

  四、各局(厅)除及时、定期通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外,还应注意报导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防治和地质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成就与先进模范人物。

  五、各局(厅)应安排一定力量,调查、研究和汇总本地区历史(重点是建国以来)地质灾害情况,对较大地质灾害建档建卡;研究编制本地区地质环境区划和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防治规划。

  六、有关地质灾害的电报、通报、报告等,应注明密级,报部地质环境管理司汇总。并请各局(厅)将分管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工作的局、处领导同志名单于1990年1月底前报部地质环境管理司,以便加强联系。
  
附件:地质灾害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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