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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9 生效日期: 2002-09-19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48号

直属、中山、西岗、沙河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6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连船舶工业公司及全资控股9户成员企业,由大连船舶工业公司在大连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二、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按季汇总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643号
辽宁湖北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027号 )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重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合并 缴纳工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的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全资控 股企业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重庆船舶工业公司(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9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12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在重庆市、大连市、武汉市合并缴纳。
  各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分别由上述三公司所在地省(市)国家 税务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 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船舶重工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地址
  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1.重庆船舶工业公司重庆市江北区
  2.重庆造船厂重庆市南岸区
  3.川东造船厂重庆市涪陵市
  4.江津增压器厂重庆市江津市
  5.四川齿轮箱厂重庆市江津市
  6.重庆红阳机械厂重庆市江津市
  7.重庆液压件厂重庆市永川市
  8.重庆红江机械厂重庆市永川市
  9.重庆跃进机械厂重庆市永川市
  10.重庆前卫仪表厂重庆市江北区
  11.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重庆市江北区
  12.重庆重型铸锻厂重庆市万州区
  13.重庆清平机械厂重庆市万州区
  14.重庆衡山机械厂重庆市万州区
  15.重庆长平机械厂重庆市万州区
  16.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重庆市万州区
  17.重庆江陵仪器厂重庆市万州区
  二、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1.大连船舶工业公司大连市
  2.大连造船厂大连市
  3.大连船用柴油机厂大连市
  4.大连船用推进器厂大连市
  5.大连船用阀门厂大连市
  6.辽海机械厂辽宁省沈阳市
  7.渤海造船厂辽宁省葫芦岛市
  8.大连船舶工业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
  9.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
  三、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1.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武汉市
  2.武昌造船厂武汉市
  3.宜昌船舶柴油机厂武汉市
  4.武汉船用机械厂武汉市
  5.武汉重型铸锻厂武汉市
  6.中南光学仪器厂宜昌市
  7.江峡船舶柴油机厂枝江市
  8.江新机械厂宜昌市
  9.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赤壁
  10.河南柴油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洛阳市
  11.武昌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
  12.中船成套设备工程公司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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