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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 2002-02-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以下简称本局)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3条 本局设政战综合处、文宣政教处、军纪监察处、保防安全处、军眷服务处、军事发言人室、主计室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分别掌理本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4条 政战综合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政策之研究、革新、汇办及督考事项。

  二、国军政治作战准则与本局作业手册、权责划分、任(业)务职掌之编修及建议事项。

  三、本局研考、法制工作之策办事项。

  四、政治作战计画、战时政治作战专业部队动员计画之策订及指导事项。

  五、政治作战训练之规划、督导事项及政治作战战情之管制事项。

  六、政治作战平、战时施政计画政策之规划事项。

  七、国军政治作战计算机兵棋研发之综办事项。

  八、基层政治作战实务工作政策及政治作战业务简化工作之规划事项。

  九、国军政治作战装备配赋基准之策订及核议事项。

  一○、国军政治作战干部进修教育与讲习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一一、政治作战学校各班次教育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国军政治作战干部之甄选、训练、任免、奖惩与考核作业之督导、执行及建议事项。

  一三、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聘雇人员任免、考成之执行及建议事项。

  一四、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兵籍数据管理及人事勤务之执行事项。

  一五、本局与国会连系、质询之协调处理事项。

  一六、国军福利、官兵服务、军民关系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七、后备(军界耆宿)军人救助、服务、权益维护之执行事项。

  一八、单身退员安置、慰助服务与退舍管理之执行事项。

  一九、金、马旅台战政储备干部辅导、联谊暨国军部队、学校战地政务教育之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军友社之业务协调、敬(劳)军活动之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一、本局文书处理、案卷管理之执行事项。二二、本局综合业务之执行事项。

  二三、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编装汇办及建议事项。

  二四、国军心理卫生(辅导)工作之规划、督导与执行事项。

  二五、福利总处、青村干部训练班之业务督导事项。

  二六、其它有关政战综合事项。

  第5条 文宣政教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政治教育、文宣、心战、康乐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国军军事校院、各级部队与后备军人教(点)召政治教育、政训活动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三、国军项目政治教育(巡回教育、学术讲演)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四、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五、国军军事校院政治教官甄选、讲习业务之督导事项。

  六、国军楷模、模范单位选拔表扬之审查及执行事项。

  七、政治(宣传)指示、宣导文件、辅教丛书(挂图)、青年日报社出版刊物、官兵文库书籍之编印购发及电化教育影带之摄制事项。

  八、国军新文艺运动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政府及社会文教团体工作之连系事项。

  一○、民间学术团体参观国军战力展示及访问事项。

  一一、国军政教视听(简易康乐)器材设施筹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一二、劳军演出与对外社教、艺文活动支持之督导及执行事项。

  一三、国军心战政策制订与战略性心战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一四、国军心战信息化及其相关战术(法)、准则之研究发展事项。

  一五、国军广播政策与营区播音业务之计画及执行事项。

  一六、国军政治作战整体信息系统之规划、建立及管理事项。

  一七、青年日报社、政治作战总队之业务督导事项。

  一八、其它有关文宣政教事项。

  第6条 军纪监察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监察人事、军纪维护、肃贪防弊、风气革新、案件调查、监办、财产申报之政策制订事项。

  二、国军监察相关法令之疑义解释及研修事项。

  三、国军上校阶及国防部幕僚、所属机关、直属单位监察官(主管)之派任事项。

  四、国军军纪教育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国军军纪状况汇整、士气分析与报告及军纪要求、指示之策颁作业事项。

  六、国军各级部队军纪安全评核审查及绩点核拨事项。

  七、重大军(风)纪、申诉、人民陈情、检举及舆情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民意代表、监察委员质询或提询有关军(风)纪事项拟答资料之综合、审查事项。

  九、重大采购、研发、生产、军事投资案件之监办及协调、督导与考核事项。

  一○、国军财产申报作业及法令疑义解释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军纪监察事项。

  第7条 保防安全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保防安全工作法令研修事项。

  二、国军保密工作、保防人员培育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国军人员安全调查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四、国军咨询部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防谍情报搜集与敌(间)谍案件之调查及处理事项。

  六、国军泄(违)密案件之情报搜集、调查及处理事项。

  七、国军安全状况掌握、反映与处理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八、国军防范秘密破坏工作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国军特种勤务危安目标情报作业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一○、全国保防工作会报之策划、督导及与各保防体系之协调连系事项。

  一一、国军保防教育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二、国军反情报预算编列与执行运用事项。

  一三、项目信息设备(施)之建构、指导及管理维护事项。

  一四、军事安全总队之运用指导与业务督导事项。

  一五、其它有关保防安全事项。

  第8条 军眷服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眷村服务、改建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旧制国军老旧眷舍重(迁)建、修缮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军眷住宅公用合作社业务协调及督导事项。

  四、新制眷村改建法令研修、综合企划、营建管理、工程规划、不动产管理、监察(政风)、主计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官兵基金贷款购宅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国军眷舍(籍)管理之督导事项。

  七、国军军眷(眷村)服务、宣教、救(慰)助、典型选拔表扬、座谈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其它有关军眷服务事项。

  第9条 军事发言人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军事新闻政策之规划、督导及发布事项。

  二、中、外新闻单位(记者)项目采访之协调、执行事项。

  三、与媒体公共关系之增进事项。

  四、国内、外重要军事新闻资料搜整、分析及运用事项。

  五、军事新闻通讯社之业务督导事项。

  六、其它有关军事新闻事项。

  第10条 主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岁出预算之策订、指导、编报、分配、管制及执行事项。

  二、国军各单位政战类施政工作计画与预算之指导及经费运用、检讨分析审查与呈报事项。

  三、特别预算、附属单位预算运用、审核事项。

  四、非营业基金预、决算汇编及会计审查事项。

  五、会计、出纳业务之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岁入预算、代收款业务之管制执行事项。

  七、内部审核业务之处理及管制事项。

  八、国防公务统计政战类表报研订、搜整、汇报及管考事项。

  九、有关退审案件之申复、督导及协调事项。

  一○、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主计业务之协调督考事项。

  一一、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主计人员任职之核(建)议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主计事项。

  第11条 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各项工作政策之指导及核议事项。

  二、本局行政规则、重要命令订颁、修正、废止之核定事项。

  三、上级机关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或报告事项。

  四、施政工作计画及年度预算之核议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定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部队之指挥及运用事项。

  八、其它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12条 副局长执行官处理事项如下:

  一、襄助局长督导本局全般业务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施政工作计画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部队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13条 副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施政工作计画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对所督导单位业务之监督及查考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部队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副局长执行官交办事项。

  第14条 各单位主官(管),承副局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单位事项,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该单位主官(管)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15条 本局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部队知照事项。

  二、待办案件之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事项。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四、各机关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事项。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局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事项。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授权范围内之核定事项。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项。

  八、各种政战类公务统计报告表之审核、汇编及查报事项。

  第16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情况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承办局稿先行核发,并每周将办理情形汇列简表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

  第17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部队权责划分事项及本局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18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单位副主管以上人员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19条 本局业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单位副主管以上人员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20条 本局每两个月召开政战工作会报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总部、司令部政战主任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21条 本局每半年召开保密工作检讨会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单位主管参加,并得邀请或通知有关人员出(列)席。

  第22条 本局每年召开政战工作检讨会、军纪检讨会各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23条 本局依业务需要,召开项目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得邀请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第24条 本局各单位执行职务,有互相关联者,应由各业管单位主管召集会议商讨,如仍无法获得意见一致时,再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定之。

  第25条 本局出席其它机关、单位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

  第26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27条 本局聘请顾问之规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28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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