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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20 生效日期: 1989-11-20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发布文号: (89)干字275号

院属各单位:
  我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从一九八八年开始走上正常轨道。各单位在院核定下达的控制比例内,根据科研工作的进展和需要,自主进行评聘。一年多来评聘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的是好的。为了巩固评聘工作已取得的成绩,进一步保证评聘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的问题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89)4号《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进行复查的通知》精神,为了及时发现并纠正评聘中的问题,以利评聘工作的正常进行,现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评聘工作的检查提出如下要求:
  1.我院八七年五月以前已普遍进行了一次检查。这次主要检查八七年五月以后的评聘工作情况,应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把存在的问题找出来,对巳暴露出来的问题逐一加以分析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2.检查的重点是在评聘中弄虚作假、不按政策规定办理,任意扩大评聘范围、降低评聘质量等方面,如伪造学历、资历;抄袭或让人代写论文报告;虚报成绩、谎报工作;把不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科技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不符合规定程序评聘等;
  3.检查的办法是采取本单位自查和院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为主。分院和院干部局组织力量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出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问题,单位要立即纠正。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较多又不及时纠正的单位,院将给予取消该单位评审聘任的资格或停止评聘工作进行整顿的处理;
  4.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即着手自查,要求在明年五月底前结束并将检查情况报院干部局,干部局依此核定各单位九O年后的控制比例;
  5.各单位的检查工作可和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合进行。

  二、关于评聘标准和范围的问题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条任职资格,-定要严格按照各职务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不得随意降低学历,任意缩短条例规定的任职必要年限。
  对达不到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一定要严格考核本人所具备的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如获奖成果、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或其它能证明其达到相应要求的水平能力的实绩。
  对不够任职年限而有突出成就的人员要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由所务会或所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推荐后再进行评审。对有科技背景的党群、行政、后勤人员评审任职资格,同佯要严格掌握标准,要按照科技管理职务规定的学历、水平、业绩等进行评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科技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凡是巳经聘任的,要通过检查主动予以纠正。

  三、关于一九八九年晋升聘任人员总现工资的问题
  各单位在院下达的工资总额内,按照院八八年下达给各单位兑现工资的高、中级职务指标数兑现晋升聘任人员的工资。各单位八九年内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调离我院、不再保留公职、死亡等的人数,单位可按上述人数相应增加兑现晋升聘任人员工资的人数指标。

  四、关于专业技术职务高、中级控制比例计算的基数问题
  八八年院下达的高、中级控制比例是以各单位八七年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今后各单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控制比例的计算基数均以当年度的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计算基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和不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部门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纳入计算基数。各单位主管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所领导以及科技管理职能部门的正、副处长,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不按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的,可不纳入核定的控制比例。

  五、各单位在完成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后,要及时报送晋升情况和兑现工资指标使用情况,以便及时发放聘书。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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