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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俄罗斯出口商品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07 生效日期: 1993-07-0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宁波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欧洲司通过我驻俄使馆商务处和俄驻华使馆商务处多次联系,获悉俄罗斯政府于一九九二年八月颁布总统令,对从包括中国在内的13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
  今年五月,在联合国贸发会优惠特委会第二十届会议期间,我政府代表团与俄罗斯政府代表团对此专门进行了磋商,俄方代表确认对中国出口到俄罗斯的商品给予普惠制待遇。俄普惠制主管机关和海关当局接受我国政府授权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在进口通关时,可获得俄罗斯海关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给予减免50%的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
  为了使我商检签证机构和各外贸出口单位准确签发和申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充分利用俄政府给予我出口商品的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惠制方案:
  1、俄罗斯政府日前仍沿用原苏联的普惠制方案,新方案正在制定中。
  2、原产地标准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成份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50%。
  3、签证文种用英文或俄文(品名用英文加注)。
  二、请各签证商检局于7月20日之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三份报国家商检局检务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对外注册。
  三、按统计制度规定,参照现行的统计程序做好统计工作。报国家商检局信息中心。
  四、请各签证商检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外贸出口单位,尽快开展对俄出口商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搞好宣传和咨询服务。
附件:注册样本(略)
一九九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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