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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23 生效日期: 1987-10-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7]3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各专业银行按规定均在人民银行开户,其系统内的资金调拨通过人民银行汇划。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来各地相继成立了一些其他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也在人民银行开户,并由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
  一九八六年以前,人民银行为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均没有收取手续费,邮电费也由人民银行垫付,为了加强人民银行的经济核算,正确反映基层行的经营成果,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人民银行分别不同情况,向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取资金划拨业务手续费、邮电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在人民银行开户、并由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都要向其收取手续费、邮电费。但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收费问题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受托代办的人民银行业务,人民银行已经支付手续费,因此,从今年开始,人民银行应收回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垫付的邮电费。手续费暂不收取。
  (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受托代办的人民银行业务,人民银行如何向其支付手续费,目前总行正在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协商。人民银行未付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代办业务手续费以前,人民银行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办理的资金划拨业务暂不收取手续费、邮电费。
  (三)人民银行为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资金划拨业务应收取手续费、邮电费。

  二、收费标准
  人民银行为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拨业务的收费标准比照专业银行对客户的收费标准制定。手续费按每笔二角收取,邮电费按邮寄划款每笔二角、电报划款每笔一元八角收取。
  关于人民银行电话划款和电传划款业务如何收取邮电费问题,鉴于各地路途远近不一,电话费标准不尽一致,总行对电话划款、电传划款应收的邮电费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加急电报划款、加急电话划款和加急电传划款应加倍收费。

  三、收费时间及账务处理
  人民银行办理的资金划拨业务按季收取手续费、邮电费,日常要对为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资金划拨业务进行逐笔登记。一九八七年前三个季度应收的手续费、邮电费在第四季度补收。
  收取的手续费、邮电费应在当年损益中反映。手续费列入“0361营业收入”科目“手续费收入”账务;邮电费应冲减“0366业务费支出”科目“邮电费”账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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