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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 2003-11-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03]1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加强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的基本思路,按照“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积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比照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运行模式,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认真负责地全面做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切实规范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堵塞漏洞,增加收入,规范管理。

  二、组织领导
  国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工作在省国税局“货物运输发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业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负责。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的部署,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辅导并督促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做好运输发票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传递等工作,确保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工作流程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在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进行交换,其工作流程如下(流程简图见附件一):
  (一)信息采集
  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一般纳税人自行采集。有条件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2、中介机构代理采集。无条件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受托中介机构应根据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申报时,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数据一致的,受理申报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接收《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否则,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二)数据汇总、传输、催报
  1、县(市、区)国税局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县(市、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
  每月22日前,县(市、区)国税局信息中心将当期汇总电子信息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直接上传至省国税局运输发票专用FTP服务器(IP地址:76、16、16、20)“CENTRE\运输发票\XX市局”目录,上传用户名和口令均为ysfp。并将该县(市、区)国税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市国税局备查。
  2、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督促县(市、区)国税局按时做好数据上传工作,对未及时上报的县(市、区)国税局进行催报。
  3、省国税局
  每月22日前,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接收省地税局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并详细记录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
  每月23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对各县(市、区)国税局上传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进行提取、汇总、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有错误的县(市、区)国税局通过市国税局进行催报。
  (三)数据比对
  每月数据清分后,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将本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与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进行比对。
  (四)比对结果处理
  1、每月数据比对后,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将不符申请报税的发票信息传递给省地税局。
  2、省国税稽查局每月下载省内比对不符的申请抵扣的发票信息,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查处。对比对不符的,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并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国税机关。对经稽查局查处后,确认“属于比对不符”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追回已抵扣税款。
  3、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的比对结果(包括总局下发的比对相符和不符的发票信息)存储在省国税局,各单位可以按照权限查询或下载。
  4、比对结果信息的回传规则,待总局明确后另行制订。
  (五)工作流程一览表
  为便于各地抓好落实工作,对上述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归纳整理,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流程一览表》。

  四、工作要求
  1、从2003年12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全部填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对2003年11月1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可不填写主管地税机关名称、代码等内容。
  2、国税机关用数据汇总软件的使用单位代码,按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代码设置规则设置。
  3、各地信息传递要及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和传递信息,省国税局将每月定期通报各地信息传输情况。
  4、各级国税局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要加强与地税局的联系,做到信息互通。
  5、各市于2003年12月25日前将本市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上报省局,省局将对各市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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