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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7 生效日期: 1997-06-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外函[1997]41号
1997年4月17日,总局在《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文)中对1997年税务系统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为规范各级涉外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更好地发挥涉外税收对外窗口的作用,现针对目前涉外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做如下补充:
  一、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1.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是否正确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自定与税法不符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包括:生产性企业的认定、减低税率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定期减免的执行情况;已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否已按要求清理和纠正。
  2.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界定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务事项的处理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4.对已投产的石油公司费用列支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增加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
  1.是否超出规定范围适用增加税负返还政策。主要是:是否存在企业经营期满后继续执行该项政策的现象;因生产经营范围扩大,企业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后,是否超出规定享受了该项政策优惠。
  2.多缴税款及其返还金额的计算。主要是:计算多缴税款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税率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统一口径执行;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其所涉及的销售额,是否也计算了增加税负并予返还;违反法规的查补收入是否计算了增加税负并予返还;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当年度已返还税款是否追回;企业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进口环节已返还的税款,是否与生产环节税负统算帐作了必要的调整。
  3.增加税负返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超越审批权限的情况。
  4.对于符合增加税负返还条件的企业,是否存在未予返还的情况(生产环节)。
  (三)国际税收协定执行
  国际税收协定执行检查,重点放在与我国经贸交往较多的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航空、海运协定中税收条款的执行上。
  主要是:
  1.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是否填报《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并由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2.是否按要求填制税收协定年度报表。
  3.在承包工程作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中,是否按规定严格判定常设机构。
  4.在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工作中,对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掌握情况,重点了解对海运机构代表处的管理情况。
  5.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减免税,是否严格按规定上报批准。
  6、对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三个条件的界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执行。
  7.演员、运动员在我国从事活动的管理情况。
  8.国际运输以及香港包机业务的税务处理情况。
  (四)涉外税收征收管理
  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关纳税人违法处理的规定。具体是:
  1.对纳税人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理)。2,所作出的税收处罚(理)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二、时间和方法1.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自7月1日开始,9月15日前全面结束,
  其中自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三个阶段时间划分,可根据当地情况做适当调整。
  2.各地结束检查后,总局涉外司将对部分地区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3.各地涉外税收的执法检查、整改要纳入当地税收执法检查的总体部署,工作结束时,要进行认真总结。涉外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和结果,应纳入当地执法检查总体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中。同时还要单独向总局涉外司上报总结材料,上报的材料包括涉外税收执法检查总结报告和《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及《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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