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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17 生效日期: 1987-09-17
发布部门: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为适应对外开放,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全国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划归卫生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意设置卫生部卫生检疫总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负责管理口岸卫生检疫日常工作;进出国境的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划归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实行1个窗口,统一对外。原有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仍由地方管理,负责地方的食品的日常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关于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投资和分级管理等问题,待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后办理。在上划工作未完成前,经费、基建投资仍按原有渠道安排;业务工作按原计划执行。为做好交接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各卫生检疫所在1987年10月份以前必须向卫生部报送1986年经费决算材料;1987年预算及拨款数;1987年8月的实有人数和编制数;自文到之日起冻结现有人员,除国家新分配的毕业生外,不再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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