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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 2003-10-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3]77号),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政府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提出的我省《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省财政专门设立了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并在28个扶贫开发工作巩固县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各地也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有些地方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办发[2003]77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对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孩子们都上学”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这项活动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

 

  二、省财政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地方各级政府也要抓紧安排助学专项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救助。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经常性助学活动的主要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四、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资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要将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区、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六、各地要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出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

  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省教育厅
  省委宣传部
  省文明办
  省直机关工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政府扶贫办
  省军区政治部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省残联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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