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2]86号
葫芦岛市物价局:
《关于重新制定葫芦岛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葫价发[2002]第129号)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29号)有关规定,经核查,同意葫芦岛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次10元。
2、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费(含考前辅导费):每人次90元。
3、场地驾驶考试费:利用标志杆人工考试,汽车类每人次8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60元。
4、道路驾驶考试费:利用普通道路考试,汽车类每人次6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40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按辽价发(2002)29号文件执行。
三、本批复有效期从2002年8月15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