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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9 生效日期: 2003-10-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编办、公安厅、计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接受与流入地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

  三、流入地政府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础教育工作范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有关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情况,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给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合理核定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实监察执法力量,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四、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以公办中小学校为主。公办中小学校要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并切实做好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维护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以及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

  五、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区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六、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学,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规定给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办理借读手续,建立学籍。流入地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教育费用负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七、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按流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和到其他城市劳工就业的城市居民的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流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安排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含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当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创造条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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