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3]220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3号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