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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7 生效日期: 1997-05-2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贯彻《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逐步形成初等、中等、高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教育体系”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经济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需要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此,国家教委决定从1997年起在北京上海等十个省、直辖市(名单附后)开展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为使此项试点工作能健康、有序地展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与学制
  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指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院校按科类对口招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三类中等职业学校相近、相关科类的应届毕业生,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一般为二年。

  二、招生计划
  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计划是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招生数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在本省招生计划总数以内合理安排,随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一同上报国家教委,每年4月由国家教委随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下达。由本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1997年试点省市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模,一般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下发的《一九九七年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教计(1997)35号)中省(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3%安排,并于9月10日前将执行结果报国家教委。

  三、推荐、考试考核、录取
  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采取学校推荐和入学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中等职业学校推荐
  学校推荐工作在省级教育和招生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由提供生源的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推荐学生总数与招生总数的比例一般为3∶1。学校推荐工作要以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学习成绩、实践能力等为依据,择优推荐。学校推荐学生的名单需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经学校正式推荐的学生,方可参加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入学考试。
  2、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由省级招生部门负责。考试内容分为文化课和专业综合课,考核内容为职业技能。文化课考三门,其中两门为语文、数学,另一门由省级招生部门确定。文化课考试由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命题、组织考试(相同科目也可采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题)。专业综合课考试内容和职业技能考核内容由招生的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统一指导下确定,并由招生部门负责组织命题、考试考核。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经省级招生部门认可,可作为通过职业技能考核的依据。
  文化课考试成绩和专业综合课考试成绩按1∶1的比例计入总分。职业技能考核的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3、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级招生部门组织,根据学生考试考核成绩和招生总数,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向有关招生学校提供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档案材料,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四、管理与就业
  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一样,现阶段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内芯。
  上述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制度。毕业生要到生产服务第一线特别是到基层、农村就业。
  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对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招生部门对这项改革工作要高度重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试点省(市)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注意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报我委。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经国家教委批准,暂不进行此项工作。
  
附: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省、直辖市名单
  北京市 上海市 江苏省 广东省 河南省 天津市 辽宁省 浙江省 黑龙江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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