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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即开即兑发票兑奖及奖金拨付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1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即开即兑普通发票的兑奖手续,加强对即开即兑奖金的管理,保证发票兑奖落到实处,根据《东营市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取得刮奖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显示有5元、10元、50元、100元奖项的,可凭中奖发票向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当场兑奖,也可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向开具发票的经营者或经营者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兑奖。刮开兑奖区后,显示有500元、2000元奖项的,应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向开具发票经营者主管县区国税局的发票管理所、市局油田征收处、开发区国税局的管理科兑奖,县区局未设发票管理所的,到征收管理科兑奖。


    第三条 消费者到经营者处兑奖的,经营者将中奖发票联进行核实,确认是本单位开具的发票后,认真登记《即开即兑发票信息台帐》,剪下中奖发票的兑奖凭证,给付奖金,并在一个月内填写《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即开即兑发票奖金结算审批表》,持中奖发票存根联、即开即兑发票兑奖凭证粘贴单和《即开即兑发票信息台帐》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奖金结算手续。主管国税机关通过CTAIS等信息系统核对该发票是否发售给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登记兑奖发票信息等情况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付奖金和手续费(按兑奖金额的2%),同时登记《即开即兑发票兑付奖金及手续费台帐》。


    第四条 消费者直接到国税机关兑奖的,应持中奖发票联原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消费者为单位的,应持中奖发票联原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兑奖手续,税务人员通过票面审核中奖发票是否符合兑奖条件,核对无误后,认真登记《即开即兑发票信息台帐》和《即开即兑发票兑奖情况登记表》,予以兑奖。对中500元、2000元的,要将其发票存根联调回,经审核无误,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剪下兑奖凭证,向领奖人支付奖金,并按照规定保存兑奖凭证、兑奖单、结算单等原始凭证。
  若查询中奖发票不是本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应到何处国税机关办理兑奖。


    第五条 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兑付奖金,并严守奖金发放机密,发现假发票的,要及时上报并组织查处。对兑奖过程中发现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泄密等行为,要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中奖发票及时进行比对核查。待经营者缴销发票时,通过《即开即兑发票信息台帐》对5元、10元、50元、100元的中奖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如经核查,中奖发票存在下列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如属消费者责任的,追回兑付的奖金。
  一、发票不一次性填开或上下联不一致的;
  二、虚开的发票;
  三、借用的发票。


    第七条 对兑奖过程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处罚标准》的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经营者在开具发票前刮开兑奖区的,税务机关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第九条 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各基层分局将上季度兑付奖金的情况汇总,编制《东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兑拨付奖金审批表》,报送所属县区局发票管理所,以此办理奖金结算。


    第十条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各县区国税局发票管理所和市局开发区国税局、油田征收管理处对上季度奖金兑付情况进行汇总,填制《东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兑拨付奖金审批表》向市局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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