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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30 生效日期: 1987-07-30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公安部交通部邮电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司法部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件),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立即行动起来,从速建立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抓好此项工作。尚未设置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地市县要以文化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为主,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65号文件,特别要注意把文件传达到乡镇集体和个体印刷装订企业、书报刊发行网点及音像出版物复制、播放、销售单位和个人,务使社会上所有应该知道的单位和个人都知道,认清非法出版活动的危害性和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重大意义。

  三、在这次集中行动中,各地要从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以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检查队伍,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这次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能够坚决、妥善地进行。与此同时,各地要通过实践,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够担负日常监督管理任务的队伍。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要编印(或翻印新闻出版署所发的)非法出版物目录,其中反动、淫秽的出版物要单列,以供各级管理、检查、监督人员和有关人员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时参考。有争议的出版物,可报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鉴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举办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内部展览,以加深对非法出版活动严重性的感性认识,推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在这次行动中,各地要抓住若干典型案例,特别要注意抓住大案、要案、尽快查清,依法处理,并有选择地公布于众,以收到处理几个、教育一大片的效果。同时迅速将查处结果和查处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分别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对出版活动(含编、印、制、批发、零售、播放)的各个环节,要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为此,可在退居二、三线的老干部和新华书店、文化馆、学校等单位中物色政治条件和文化素质适当的人员,担任兼职监察员,重点监督乡镇印刷企业、集体、个体书报刊摊和音像出版物销售点。鉴于在这方面制订全国统一的实施细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制订加强报刊和音像出版物市场管理的临时性规定。

  七、对印刷行业,要由公安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轻工等有关部门共同管理起来。凡新申请开业的,要由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无照营业的,要坚决取缔。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要在公安部门指导和协助下,建立严格的把关制度。凡过去承印过非法出版物的企业,要认真写出检查处理报告。隐瞒不报的要加重处理。对非法印制反动、淫秽出版物以及有价证券、身份证明、保密文件的严重违法活动,更要严加惩处。各级轻工部门和国家批准的纸张经销部门,要严格把关,堵死非法出版活动的用纸和印刷物资供应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制订印刷业的管理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车站、港口、机场、邮局等运输传递环节要大力配合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凡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铁路、公路、航空和邮局成批托运或邮寄(一次邮寄在100件或500公斤以上)出版物时,须由当地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审查并出据证明。在运输传递过程中发现非法出版物时,应立即与当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取得联系,并为有关部门查处提供方便。

  九、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自觉抵制非法出版物,并勇于同各种非法出版活动作斗争,对揭发检举有功者,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突出成绩者,也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中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查处单位办案费用补助,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核拨。各级财政部门对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应予保证。有关罚没收入上缴和办案费用补助的具体规定,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十一、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是一项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配合行动。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望各地随时上报。遇有重要情况,可直报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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