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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25 生效日期: 1987-07-2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自一九八五年以来,生猪实行多渠道开放经营,对活跃城乡猪肉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必要的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城乡猪肉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各地都有一部分从事肉食经营的无照个体屠商;  (二)屠商偷税、漏税比较突出,损害国家利益;(三)病死猪肉上市,直接侵害人身健康;(四)有些屠商哄抬价格。上述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影响猪肉市场的稳定、活跃、繁荣。为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猪肉经营的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都要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持营业执照经营。农民自宰生猪,需持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方可上市出售。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现有从事猪肉经营的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清理,发照要根据情况,严格掌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要建立定点屠宰场(点),宰后检验并由其出具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凡出售的猪肉,出售者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胴体加盖的合格检讫印章上市,凡无证、无章者不准出售。发现疫病猪肉上市,要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收的猪肉,必须在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监督下,按不同情况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出售者承担。

  三、凡从事肉食经营的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并携带税务登记证或者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亮证经营。对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由税务部门区别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四、所有的猪肉经营者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得欺行霸市,哄抬价格。在必要时,有关管理部门可对集市猪肉规定最高限价,对市场价格加以指导。
  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拟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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