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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加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纪律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3 生效日期: 1997-05-13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护发[1997]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已举行三年,对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和促进管理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年来,各地采取了各种措施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了考试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考试纪律管理:
  一、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者给予警告,并记录其考号。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纪者,立即没收试卷和答卷,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一) 交头接耳;(二) 互打暗号、手势;(三) 抄袭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抄袭自己答卷。

  二、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没收试卷和答卷,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严重者由单位给予行政处理。(一) 夹带考试有关材料的;(二) 查看工具书的;(三) 接传答案的;(四) 交换答卷的;(五)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六) 代替他人考试的;(七) 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一) 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须指出仍不改正的;(二) 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三)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四)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五) 丢失、损坏考生答卷,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七) 利用考试工作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八)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国统一考试试题泄密,依照《国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当地考区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

  四、 各考点对其所设的考场负责,发现任何作弊和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考试之日后三天内,主考应汇总本考点执行考试纪律情况,报考区总主考。重大违纪事件应及时报告。

  五、 考区对本省的考试纪律负责。考试之日后一周内,应将各考点考试纪律情况汇总后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发现重大违纪事件应及时向考试中心通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上述规定立即转发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于考试前期传达到每一位考生。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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