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3]3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充分认识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这项工作的推行不仅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关系到总局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同时还将为今后简化退税手续、优化退税服务、适时取消专用税票打下基础。因此,各市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必须亲自过问,由出口退税部门牵头,做好内部信息中心、征管、流转税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规定,工作走过场、落实不到位,导致退税管理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各市要按照总局通知精神,采取召开相关企业座谈会、公告、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对相关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避免出现因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而不能办理退税的现象。

  三、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信息中心负责通过MQ系统接收和清分电子信息,并于每月30日前将数据传送至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本地区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信息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的起始提取时间、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及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疑点等情况,并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汇总逐级上传。

  四、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挂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率,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录入与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03年8月1日后)的完整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并以半角逗号分隔,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也不得以其他分隔符分隔,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同时,退税部门应强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进货凭证中“专用发票号码”数据内容一致;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与专用税票中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一致。

  五、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3.4版),已经增加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功能,经测试,该系统可以初步完成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审核工作,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升级本地审核系统,系统升级前要注意做好原审核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软件从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分局\软件下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目录中下载。对于新审核系统不能完成的专用发票审核工作,可采取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人工比对的办法进行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3.4版)关于审核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应注意的问题,已公布于软件下载目录中,供各地参考。对软件使用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