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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电讯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13 生效日期: 1987-07-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自今年1月1日起对国营建安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以来,一些地区询问,对邮电部门承包的电讯工程是按建筑安装业务征税。还是按代办电讯工程征税。电讯工程和代办电讯工程如何划分,据向有关部门了解,电讯建筑安装工程是指邮电部直接投资自营或对外承包的邮电基建工程,一般由部直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电讯局所属的电讯工程公司承包、代办电讯工程则是指通讯设备的产权属于用户,由用户委托市话部门施工的工程。为了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我们意见,对邮电部门的电讯工程公司承包的电讯建筑、安装工程,应按建筑安装业务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凡过去对这类工程按代办电讯工程对待的,可从1987年1月1日起改按建筑安装业务征税。
  市话部门代办电讯工程取得的收入仍按邮政电讯业务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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