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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几点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6 生效日期: 1993-04-26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2)科发企字0354号

院属各单位:
  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鼓舞下,一九九二年我院科技开发工作和各类高、新技术企业都取得重大发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如北京联想集团公司、科研机构>生物科学领域>成都生物研究所 onclick=WinOpen('/index/0R/11/15/17/Index.htm') >成都生物所制药厂、深圳安科有限公司上海尼赛拉传感器有限公司等都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占领一定市场份额的创利大户,他们代表了我院科技企业的发展方向。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各单位加强科技开发工作,分流人员,兴办科技企业、第三产业的工作正在蓬勃发展。一九九二年颁布实行的“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办、审批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济机制条例,使公司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经研究对“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中公司申办、审批、管理问题提出以下修改、补充意见:
  一、院对公司的管理不再使用“院管”、“所管”的概念,今后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由院投资、持股的公司将分别组建成五个企业集团公司。这些集团公司是院的直属单位,其地位基本相当于研究所。院一般将不再直接投资兴办公司

  二、各单位成立公司,谁投资谁得利,同时也必须承担风险,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投资者应认真做好可行性论证,选派合适人员经营公司,加强对公司的管理监督。

  三、新成立的公司,应争取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允许各单位视需要和可能,自主决定新设公司

  四、提倡发展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反对滥设公司,防止出现公司数量过多,规模过小的不合理现象。

  五、审批公司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高技术企业局是院属各类公司的主管部门,成立公司由高技术企业局负责审批。京外分院地区各单位成立公司,委托分院按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院高技术企业局备案。分院应做好所辖地区各类公司的管理、监督、统计工作。

  六、认真落实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把条例规定给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真正交给企业。
  各单位在执行上述修改补充意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院,我们拟在适当的时候,对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修订“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例”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做好学习、贯彻和总结工作。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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