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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会计结算联行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27 生效日期: 1987-06-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7]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沈阳、重庆、珠江分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进一步深入,金融系统的会计、结算、联行制度与办法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与完善,这对搞活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这些制度与办法的具体贯彻执行中,由于一些领导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力,有相当一部分行处所的会计、结算、联行工作管理松驰,有章不循,漏洞较大。特别是一九八五年以来,盗窃联行或客户资金的大案要案屡有发生,性质十分严重,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问题的产生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在金融系统的主要表现之一。各级金融机构的领导,必须认真吸取大兴安岭特大火灾的教训,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重视和加强会计、结算、联行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六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家院领导同志有关金融系统反对官僚主义问题的指示,加强银行会计结算联行工作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和盗窃联行或客户资金案件的再度发生,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级金融机构贯彻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纪检字[1986]17号文《关于认真开展清查盗用联行资金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6]290号文《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银发[1987]108号文《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精神的情况,对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应根据文件的规定,逐项检查落实。对于已发生的事故、案件和存在问题,要认真查处,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二、各级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会计和联行工作的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制度:
  (一)一切凭证与账务,必须换人复核,未经复核的业务,不准入账,不准出行。?
  (二)各级联行的各种空白报单,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管辖行在向下级行发送联行 (省辖、县辖)空白报单时,必须复写两份清单,并填写每种空白报单的起讫号码、本数,一份留存,一份给领用空白报单的行,凭以核对号码与本数。领用空白报单的行、处、所,收到上级行发来的空白单时,必须逐一核对,无误后,才能入库保留。各级联行空白报单,必须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健全表外科目核算,严格控制。联行会计人员领用空白报单时,必须坚持领发登记和使用销号制度。营业终了,未用完的空白报单,必须随账入库(箱)保管。
  (三)各级联行印章、密押、空白报单,必须坚持三人分管与使用的制度;农业银行业务量较小的营业所,必须坚持印押分管和印证分管的制度。
  (四)一切账务核算,必须坚持总分核对制度。对联行(省辖、县辖)往来卡片账,必须三至五日核打一次,坚持往账卡片账与往账报告表发生额及往账总账余额核对;来账卡片账与来账总账余额核对;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按凭证余额逐笔核对。其余账务必须每日实行总分核对。总分核对以后,记账员与复核员必须分别盖章,明确责任。
  (五)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从即日起,专业银行在同级人民银行存款户提取现金,实行专人办理,并提前办理有关手续,即指定2—3人,将其工作证号码及二寸脱帽半身近照一张,以正式公文报送同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在办理专业银行提款时,除审查支款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外,必须同时检验提款人的工作证。经查验与该行送存的提款人证件号码及照片相符后,才能办理记账及付款手续。

  三、各级金融机构必须严格结算管理,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各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必须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对结算凭证加强审核,对资金的收付加强复核,未经复核,不得向外发出结算凭证和向客户支付结算资金。
  (一)严禁签发空头汇票、限额结算凭证和空头信(电)汇。各金融机构签发汇票和限额结算凭证,必须由结算专柜或专人办理,坚持先由存款专柜将单位的存款或向个人收妥的现金转入保证金专户,经专人复核后,结算专柜才能签发汇票和限额结算凭证;办理信(电)汇,存款专柜必须先从单位的存款账户支付资金或向个人收妥现金,并经专人复核后,才能签发信(电)汇回单,联行专柜才能填制联行报单。
  (二)要加强对汇入款项解付的审查。对汇入款项解付或转汇,必须由应解汇款专柜或专人办理,按照规定加强审查,认真审核收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经专人复核,确系该收款人的汇款,才能办理支付或转汇。对于支付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审查,能转账支付的,应办理转账,必须支付现金的,要加强审查、复核,对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的不得支付现金;向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户以及农行营业所、信用社转汇,应根据汇款用途加强监督,确需转汇的,才能办理转汇手续。
  (三)要加强支票结算的管理。出售支票每个账户只准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最多不得超过三天的用量。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单位账号,并在单位分户账页上记录支票号码。支款时要认真核对支票号码,确属本行发售给该账户的支票;审核印鉴(现金支票必须折角核对)与预留印鉴相符,经复核无误后,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银行电报汇款的管理。对于银行电报汇款的管理,必须按照五总行与邮电部银发[1987]115号文件发出的通知,认真抓好所辖行处对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各银行要做好邮电局的工作,向其讲清执行该通知的目的和意义,以便邮电局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各项规定。每个银行必须与当地邮电局建立固定的业务关系,指定专人凭银行和邮电局商定的专用证件交发汇款电报。送交的汇款电报必须在“报类”栏填写“K”字,并在发电凭单或签收簿以及每份电报稿上加盖本行的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邮电局接受银行汇款报电,必须查验指定的汇款电报专用证件,检查每份电报稿有无“K”字,是否加盖该银行业务公章等,无误后才能受理。银行向邮电局交发汇款电报的电报费,一律实行记账付费,邮电局不得接受银行以现金交电报费拍发汇款的电报。凡未按以上规定执行,发生假电报汇款,必须查明银行和邮电局的责任,各负其责。
  (五)要加强对临时存款户的管理。单位在外地的收入需要开立临时存款户,必须凭原单位和原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临时存款户除与原单位开户行的基本账户发生款项收付外,只收不付。其存款余额,由单位定期自行划转基本账户。
  (六)对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必须严格管理。空白的汇票、限额结算凭证和支票、本票,都是客户向银行支取资金的重要凭据。各行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管理。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和签发,但管理和办理签发的人员不得兼管联行专用章和密押;对空白重要凭证发送,要严密交接手续,严防途中丢失;对收进和未用的凭证,必须及时入库或专柜保管;要纳入“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核算,以每本一元为记账单位计算,详细记录凭证本数、份数和起讫号码;要定期清点,与登记簿详细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要按照号码顺序签发使用,使用时写错的凭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另行保管,按规定处理,不得自行撕毁。

  四、完善各级联行制度,堵塞一切漏洞。
  (一)适当收缩各级联行通汇点。全国银行,除县及县以上机构外,基层处所日平均联行业务量不足十笔者,由电子计算中心根据掌握的业务量情况,发出通报,撤销行号。省辖和县辖往来,也必须严格控制通汇面。
  (二)严格各级联行申请颁发行号的申报与审批手续。申请颁发全国联行行号的机构,必须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县及县以上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联行记账员和复核员两人以上;基层处所必须配备会计员与复核员各一人。各级管辖行在向上级行转报申请行号时,必须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并签注意见;各主管行和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住审批关。省辖和县辖往来,也应比照全国联行要求,严格按条件审批颁发行号。
  (三)各级联行的编押方法及密码,应采取一些新的编押方法,并要不定期地更换。?
  (四)各级联行必须及时对账和在规定时间内查清全年未达账务。全国联行,发报行每日二十笔以上的必须每日编报往账报告表,每日二十笔以下的必须每五天编报往账报告表;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在收到往账报告表后二十天内,向收报行发出对账表;收报行收到对账表后,必须在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逐笔与来账报单核对,并办理转账。年度未达,必须在次年三月底全部查清;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按照联行制度要求认真对账,逐笔核对。省辖和县辖往来,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缩短对账和年度未达账务的查清时间。
  (五)各级联行的查询查复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凡需要查询的事项,必须在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发出查询书;收到查询书的行处所,必须在二日内查复,严禁有查不复。查询查复书必须经会计主管签章后,才能寄发。
  (六)各级联行机构,对号码涂改、号码不全等不完整报单的款项严禁解付。

  五、各级金融机构,要从实际出发调整与充实会计结算联行业务人员,并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凡是不适应的人员,必须坚决调离会计、结算、联行工作岗位,要注意充实与加强会计队伍,保持其相对稳定。同时,必须认真落实会计、结算、联行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任务、责任和权力,加强检查与考核,坚持奖优罚劣。

  六、自本通知下达后,如再发生盗窃联行或客户资金案件的,必须从严追究查处。凡属由于行、处、所领导抓得不力,管理混乱、纪律松驰、有章不循,而造成重大事故或发生大案要案者,首先应追究各级行处所领导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如属会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本行(处、所)领导的部署安排贯彻不力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大案要案,应追究会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如属经办人员不认真执行本行(处、所)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大案要案,应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以上各点,请迅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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