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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8 生效日期: 1997-04-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开展治安检查。各地要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地方法规、规章的要求,对旅馆业进行全面的治安检查。主要检查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措施及验证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业。对不认真履行验证登记规定的,要依法予处罚。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大力侦破发生在旅馆的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通过严密阵地控制措施,及时发现、查获在旅馆栖身的流窜犯、逃犯。对旅馆经营者或其他人员容留、包庇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防止降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或者劳动教养。

  三、进一步强化技防和物防措施。三星级以上宾馆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大堂、电梯、楼层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并配备专人值班;客房房门逐步改用电子锁,发生过盗窃案的必须予以更换;设置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室,并在客房内配备贵重物品保险箱。其他旅馆也要逐步落实技防和物防措施,提高防范能力。各地公安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星级宾馆,要做好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工作,严格把关。

  四、逐步推行旅馆业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实行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是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一些地方已经应用计算机管理住宿登记,取得了较好效果。京、津、沪、渝和省会市及较大城市应尽快推行,其他城市也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领导,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旅馆在旅客住宿时认真查验身份证件,严防无证、假证蒙混过关。

  五、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旅馆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监督管理的旅馆,要按消防重点单位标准检查验收;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旅馆严格建筑防火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业;对旅馆的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使其完整好用;加强对旅馆的防火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督促整改。

  六、落实旅馆经营者治安责任制。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与旅馆经营者签订治安责任书,监督约束经营者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旅馆要加强内部保安队伍或治保组织建设和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协助公安机关发现和查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对治安保卫工作搞得好的旅馆要进行表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发现、举报犯罪嫌疑分子的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对发生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混乱的旅馆,要挂牌警告,限期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督促其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七、改进和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旅馆属于特种行业,统一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其他业务部门按各自业务需要进行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派出所负责。对派出所民警要加强培训,真正做到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对旅馆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防范知识的培训。要重视治安耳目的布建工作,严密阵地控制。
  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年底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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