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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4 生效日期: 2003-09-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家、省属驻潍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26号ぉ精神,为做好我市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切实摸清各类用人单位的底数,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早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凡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承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数不低于总计划数的10%。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以及往年没有承担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今年应多承担安置任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按属地安置的原则,依法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或拒绝接收。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按照政府提速的要求,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力争全市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2003年10月底前完成。
  (二ぉ积极探索多种途径,大力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2年省政府令145号ぉ,全面推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力争今年自谋职业率达到30%以上。要积极探索多渠道的自谋职业办法,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是在政府未予考试考核安排工作前,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经批准并与安置办公室签订协议后,按当地政府确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市直、潍城、奎文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转业士官2.5万元、城镇退伍义务兵(含一、二期士官ぉ1.5万元发放。二是参加安置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后,安排工作前,退役士兵又申请自谋职业,经批准并与安置办公室签订协议,按当地政府确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20-30%发放补助金。三是由政府出资,退役士兵免费上大学,自主找工作。退役士兵自愿申请接受脱产教育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全市择优选送50名进入潍坊学院等高等院校进行成人专科或本科学习,与当地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后,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当地政府出资解决。毕业后政府不包分配,全部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函授学习,完成学业者,当地政府每人资助800--1000元。
  (三ぉ全面推行考试考核制度,实行“阳光安置”。今年全市要全面推行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制度,实行“阳光安置”,采取“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三公开的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可根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的表现量化打分,与考试分数合并,完全根据成绩自主择岗,透明安置。市和各县市区都要成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的,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考试考核工作。今年需要在市直、潍城、奎文安置的退役士兵,市属以下事业、企业单位,都将进行考试考核,依据考试考核成绩和当年安置计划,由退役士兵自主选择岗位。在安置办公室开出行政介绍信30天内,各接收单位都必须无条件依法完成安置任务。
  (四ぉ积极构建退役士兵就业中介服务平台,推动双向选择。各地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充分利用好这部分人才资源,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和再就业。
  (五ぉ加大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置比例。各县市区要逐步扩大向第三产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派遣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岗位安置退役士兵和在第三产业中免费摆点设摊等办法,扩展安置渠道。

 

  二、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其市场就业竞争力
  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今年全市启动新时期退役士兵就业培训计划,以全面提升退役士兵市场就业竞争力,努力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为目标,以就业观念培训、政策法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培训为重点,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志愿,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层次、宽领域的选择性就业培训体系。通过教育培训,切实转变退役士兵就业观念,强化创业思想,增强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职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其市场就业竞争能力。一要集中进行就业观念和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培训。今年市直和各县市区都要对退役士兵集中进行一次教育培训,采取政府部门宣教及退役士兵先模人物作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着重进行改革开放和就业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择业和创业观念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充分认识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深刻理解国家和军队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创业观念,坚定依靠军人良好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同时,自觉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并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要组织和举办各种职业技能的短期培训。适合退役士兵特点的驾驶员、微机、厨师、电气焊、家电维修等培训班,都可以举办。培训合格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一定数额的培训补贴。三要组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函授学习和脱产学习,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素质和能力。

  三、切实加强领导,坚决依法完成安置任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实现“三个确保”。
  (一ぉ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ぉ、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非入伍地安置和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ぉ确保安置就业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筹集资金,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成人继续教育资助金、职业技能培训补助金的按时发放及考试考核费用的落实。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今年安置工作的特点,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制定过硬措施,强化调控手段,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要依法解决好单位拒收退役士兵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向其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的通知书,限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监察、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经催办和专项督查后仍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新闻曝光和行政罚款,并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或进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各级班子的考核。不能按期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ぉ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接收安置单位因拒收退役士兵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安置部门要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三ぉ确保农村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要充分利用他们在部队所学的知识、技能和接受部队锻炼养成的良好素质,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要提供优惠条件,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帮助伤病残、孤儿和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解决实际困难。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具体安置计划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联合下达。
二ΟΟ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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