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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8-15 生效日期: 1989-08-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9]22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今后几个月经济工作的部署,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近期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生产。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短期贷款的启动作用和导向作用,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的困难,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资金。目前大中型骨干企业出现的流动资金困难,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涉及到产销、价格、重点建设投资、财政、信贷和企业财务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要多方筹措资金,各负其责,其中企业要大力压缩产成品和发出商品所占用的资金,并切实按照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欠拨的亏损和政策性补贴;专业银行要搞活贷款存量,在新增存款中拿出相当数量的资金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等。各级银行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计季、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划分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优先支持能源、交通、主要原材料等基础工业的发展,集中资金保证重点。
  人民银行的启动资金,要结合各种渠道资金到位、归位的进度,统筹安排,合理运用。在资金安排的顺序上,首先使用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应补应拨的资金,然后使用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由于信贷先支后收,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人民银行按照“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可以适当给予贷款支持。

  二、积极搞活企业资金存量。目前,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沉淀相当严重。截至今年五月底为止,仅待销售的产成品库存就有114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26亿元。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待价而沽,囤积的紧俏产品;也有相当部分是市场饱和、质次价高引起滞销积压的产品。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必须坚持以搞活企业资金存量为主。各地都要定出清仓挖潜、盘活商品物资、扩大产品销售的指标和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其中对大中型骨干企业清仓挖潜、扩大销售的措施要与贷款投入挂钩,保证按期完成。

  三、紧密结合清理企业拖欠。不少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资金困难是由货款被拖欠引起的。因此,各级银行要根据产业倾斜政策,选准阻碍资金循环的关键环节,适时适量地注入启动资金,使一套资金既能解开“三角债”、“连环债”,又能疏通搞活一连串企业,最终用到支持能源、交通、主要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发展上去。

  四、努力扩大资金来源。各级专业银行要想方设法增加居民储蓄,稳定企业存款,尽可能多筹措一些信贷资金。要促进大中型骨干企业增强自我积累的意识,提高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重。对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应补不补,把企业留利全部用于扩大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给予必要的干预和信贷制裁。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批准发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融资票据,推动其面向市场筹措流动资金。

  五、抓紧清理挤占挪用资金,整顿金融秩序。不少地方一面叫流动资金困难,一面又有大量的资金流失。主要表现在,有相当部分的信贷资金被企业挤占挪用,或者在“体外循环”,或者层层乱开口子用流动资金贷款去搞固定资产投资。在统筹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资金当中,各地银行要抓紧处理收回企业挤占挪用的流动资金,要会同司法部门积极开展法律宣传,依法收回逾期、呆滞贷款。要认真清理收回干部、职工欠款,要整顿社会上各种名目的集资活动,整顿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为,切实加强金融行政管理。

  六、强化信贷约束。各级专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和信贷政策办事。对于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流动资金困难,哪些在信贷上可以支持,哪些不属于信贷解决的范围,界限要划清、政策要透明。对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能够积极清仓挖潜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包括新投产企业),可以优先贷款支持。凡是企业囤积紧俏物资的,产品滞销积压的,专用基金超支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的,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未按期拨补或弥补的,该摊不摊、搞虚盈实亏的,不按国家规定将库存物资增值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或者用预收货款搞固定资产投资,不积极清理收回拖欠货款的,要管紧管严贷款直至停止贷款。
  对人民银行启动资金的使用,要实行跟踪监控,专门考核。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人民银行启动资金中扣款或转作它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本通知规定发放贷款的,对从地方利益出发,把中央直属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贷款甩开不管而把贷款保地方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七、各地人民银行、专业银行要将贯彻本通知要求,安排信贷资金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情况,于九月二十日以前向各自的总行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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