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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09 生效日期: 1989-08-09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劳动部
发布文号: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卫计字(89)第2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各地依此精神制定的具体规定,亦请抄送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
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
  《关于肾移植费用在公费医疗中报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只能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一些脏器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需的医疗需要,但费用开支较大。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做脏器移植手术的患者逐渐增多,费用开支也越来越大,目前国家财力比较困难,治疗费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各方面都承受不了,应当加以限制。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以抑制过高要求。具体三方负担比例,请你们自行确定。

  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类似问题将在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在此之前,这类问题请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解决,并先试行。同时,将有关规定告我两部。特此函复。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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