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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5 生效日期: 1997-04-1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精神,我部拟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对所有社会团体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现就社会团体财务审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的目的意义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状况是社会团体自我管理、业务活动和经济实力的直接反映,它的正确、良好的运行,是社会团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社团管理的重要内容。这次财务审计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审查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状况,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为完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做好调研工作。

  二、审计内容及重点
  本次审计工作主要是对社会团体1995年和1996年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若有问题的可追朔到以前年度),包括社团财务管理基本状况、专项基金设置情况、固定资产和经费收支情况等。重点是了解、摸清社会团体收、支项目;了解、摸清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包括固定资产状况);了解、摸清接受境外资助、捐赠和向社会集资的情况;对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审计范围
  具有独立帐户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均为这次审计工作的对象。中编委直接确定其主要工作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社会团体及实行国家拨款,纳入预算管理范畴的社会团体免予审计。没有独立帐户,财务收支实行挂靠单位实报实销和没有独立帐户由挂靠单位设立独立帐面实行管理的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非法人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各地区自行确定。
  社会团体创办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免于审计。

  四、审计方法
  社会团体根据自愿、就近的原则到相应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其中年度收支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社会团体,由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计;年度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送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有独立帐户的分支机构,若办公住所与本社团会址不在同一地的,参照上述方法进行审计。

  五、审计要求
  各审计机构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并按民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社会团体资金活动情况表》和《年度经费收支表》进行填写。且信守委托合同,按期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对社会团体的审计报告。
  各社会团体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真实的材料、报表和凭证,如发现阻挠、抗拒检查,涂改、伪造、毁灭帐表凭证的,由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六、审计时间安排
  1997年5月至6月。具体步骤:5月在社会团体审计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对社会团体的审计。6月底结束。

  七、审计收费标准
  鉴于社会团体经费状况普遍较差,收支简单及年度审计的特点,经与有关审计机构协商,特制定以下低于一般社会审计收费的优惠标准,供审计收费时参考:
  1.社会团体年度收支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标准:
  发生额                                收费标准
  20?100万元                      500?1000元
  100?150万元                  1000?1500元
  150?200万元                  1500?2000元
  2.社会团体年度收支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收费标准定于500元以内,最低不少于300元。
  3.社会团体年度收支发生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收费标准定于2000元以上,但不得高于5000元。
  以上意见,请你们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
一、关于审计报告的说明
   二、《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
   三、《社会团体资产负债表》
   四、《年度经费收支表》(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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