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2]76号
沈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沈价发[2002]6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经研究同意你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出让代理收费标准暂定为:成交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计收;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1%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到期另行报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