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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省环保局统一安排部署,决定责令未办理环保手续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限期补办)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开工建设的一切对环境有影响(按国家规定由环保部门认定)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房地产开发、市政设施建设、饮食娱乐服务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资源开发等项目,凡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验收手续的,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自环保部门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3、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其它违反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
三、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新建项目必须在开工建设前按规定到环保部门办完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原批准建设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到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的,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其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市环保局公开电话:24841862,24841841,2484196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20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