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财税[2003]10号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东营市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营市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发票管理,规范用票行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促进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是指消费者在取得带有刮奖功能的即开即兑型发票后,即刻刮开兑奖区,依据兑奖区的标注进行兑奖的奖励。
第三条 实行即开即兑奖励发票的范围包括东营市辖区内商业批发业、商业零售业、修理修配业、娱乐业、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洗熨业、洗浴业、照相业、旅游业、广告业等行业,下同)、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指定使用的《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山东省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山东省东营市修理修配业统一发票》、《山东省东营市汽车维修行业统一发票》、《山东省东营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山东省东营市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以上含税控装置打印卷式发票)、《山东省东营市定额专用发票》。
第四条 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商业批发业、商业零售业、修理修配业发票(以下简称国税发票)的管理、中奖奖金的兑现及结算、受理举报等与实行即开即兑奖励有关的事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发票(以下简称地税发票)的管理、中奖奖金的兑现及结算、受理举报等与实行即开即兑奖励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 从事实行即开即兑奖励发票行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业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据实开具发票,并加盖经营业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须刻制经营业户名称及税务登记号,并与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号码一致。经营业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非正式发票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已刮开兑奖涂层的发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否则消费者有权拒收发票或拨打12366(国税发票)、1600111(地税发票)电话举报。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即开即兑奖励发票的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量由市统一确定。
商业批零业、修理修配业各按每100万张普通发票为一组,每组设奖金30万元,设置奖项48951个,中奖率为4.89%;其中:
特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一等奖50名,奖金人民币各500元;
二等奖100名,奖金人民币各100元;
三等奖200名,奖金人民币各50元;
四等奖2000名,奖金人民币各10元;
五等奖46600名,奖金人民币各5元;
东营市定额专用发票按每100万张发票为一组,每组设奖金30万元,设置奖项48951个,中奖率为4.89%;其中:
特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一等奖50名,奖金人民币各500元;
二等奖100名,奖金人民币各100元;
三等奖200名,奖金人民币各50元;
四等奖2000名,奖金人民币各10元;
五等奖46600名,奖金人民币各5元;
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税控发票按每100万张发票为一组,每组设奖金50万元,设置奖项80851个,中奖率为8.08%;其中:
特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5000元;
一等奖50名,奖金人民币各500元;
二等奖200名,奖金人民币各100元;
三等奖600名,奖金人民币各50元;
四等奖4000名,奖金人民币各10元;
五等奖76000名,奖金人民币各5元;
第七条 兑奖方式。消费者取得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发票后,刮开“发票兑奖”涂层,即可按兑奖区显示的奖金数额兑奖。中得500元以上(含500元)奖金获奖者,应持中奖发票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奖金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中得100元以下(含100)奖金获奖者,在取得发票的经营业户处直接领取奖金(不须出示、留存身份证及复印件),也可到经营业户所在地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中奖发票须在开具发票的当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经营业户兑付有奖发票奖金后,凭有奖发票兑奖联和存根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的2%领取手续费。
第十条 发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加盖经营业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三)未填写开具发票时间的发票;
(四)经过涂改的发票;
(五)票面破损严重,内容无法辩认的发票;
(六)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七)已注明作废的发票;
(八)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为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第十一条 实施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办法应兑现的奖金,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年度内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全市发票印制计划及布奖金额提前预拨,年终根据当年实际发票印制数量及布奖金额予以结算。兑奖奖金按市、县(区)和市开发区当年有奖发票行业实现的流转税比例分级负担,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第十二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5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按行业发票的管理权属分别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