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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理企业申请上市的原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17 生效日期: 1993-03-17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除珠海富华和四川盐化作特殊安排外,其余企业一律按新的法规和程序办理发行申请,即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制作会计师财务审计报告、律师意见书等材料,并经地方政府审查后上报证监会复审;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申请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证监会出具的书面复审意见书。
  这些企业如有增资扩股的,应占用当地1993年公开发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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