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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深刻领会、全面掌握这一重要法规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要加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学会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积极宣传《国家安全法》,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二、加强协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国家安全法》第 二 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安全法》。要一如既往地主动加强与国家安全机关的协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堵塞漏洞,确保国家安全。
(一)各级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或公民、组织报告的涉及反间谍的情况和工作对象,要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对查明的反革命活动已构成间谍案件的,要主动移交给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到公安机关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协助办理有关事项,要热情接待,尽心尽力地做好。
(二)各级公安技侦部门对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协助侦控的案件、线索,要积极努力认真地完成任务。
(三)各级公安边防、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国家安全机关交控的对象和目标,要认真负责地部署查控工作,并及时通报交控对象入出境的情况;对国家安全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的,要继续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四)基层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基层的反间谍侦察工作,要依靠公安部门的基层单位去做”的指示,把反间谍侦察工作作为本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五)在未设立国家安全厅、局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要继续加强对国家安全处工作的领导,更多地关心、过问国家安全处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
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
《国家安全法》第 二 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按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关系。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防范、打击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势力和分子,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和反动组织、非法组织(刊物)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重新学习和认真领会这些法律和规定,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范围,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四、学会运用《国家安全法》,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
《国家安全法》第 三十三 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又一次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安全工作职责时的执法权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有效地运用和行使这些权力(包括行使技术侦察和监控手段等权力),预防、揭露和制裁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决不允许超越和滥用职权。特别是使用技术侦察手段,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