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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试行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23 生效日期: 1989-06-23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能源机[1989]611号
 为了保证发、供电企业的安全经济运行,鼓励制造企业生产优质备品配件,现将《能源部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试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告我部,电力机械局。
附:  能源部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发,供电企业的安全经济运行,鼓励制造企业生产质量优良的备品配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优质备品或配件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的原则,并且要逐步做到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优质备品配件的评选条件
第三条 优质备品配件的评选条件
  1.备品或配件必须性能好、质量高、工艺先进、可靠。
  2.备品或配件必须执行部或行业以上的标准,须经部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数据和对比数据,证明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3.产品质量必须稳定,须经两年以上的运行,证明确属先进、可靠。
  4.新产品、换代产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外合作生产的产品,要经过鉴定,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后须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使用考验。
  5.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和亏损的产品均不能参加评优。
  6.制造备品或配件的企业必须推行了全面质量管理,形成了质量保证体系。
  7.企业的计量工作,大中型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计量二级,小型企业为三级。
  8.申请创优的备品或配件,必须有三个以上用户证明材料。
三、优质备品配件的评选范围和有效期
第四条 凡为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生产的备品或配件皆为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电力工业或其他行业的制造企业为电力工业制造的备品或配件皆可申请评选。
第六条 荣获能源部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然失效。
四、评优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优质备品配件的评选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和评选的程序如下:
  1.凡企业准备申请创优的产品,必须经自查符合优质品后,方可向制造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申请创优。
  2.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每年十月底前报能源部电力机械局。
  3.部电力机械局十二月底下达下年度评优计划。企业按部下达的创优项目填报优质产品申请表。申请表格式同机电产品的格式。
  4.申请表由企业的主管单位、所在地的评优主管单位和省、市、区电力工业局审核盖章后于六月十五日前报部电力机械局。部审定委员会于八月上旬审定。
  5.电力部门以外的企业申请创优时,则需经本企业的主管单位和所在地的评优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可直接向能源部电力机械局申请。
  6.各发、供电企业所采用的备品或配件,如符合第三条的条件时,可建议制造企业申报能源部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
五、其他
第八条 获得能源部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称号的产品,由能源部颁发证书,并登《中国电力报》公布,建议企业的主管上级发给企业一次性奖金,产品可实行优质优价。
第九条 评为能源部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的企业每年进行自检,请企业的主管上级和所在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结合地方质量管理部门在有效期内组织质量监督。优质产品的质量一旦下降,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顿。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撤销优质产品称号。
第十条 各级评审组织检测机构要秉公办事,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坚决反对各种不正之风。如有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单位参加评优的资格或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对组织评比工作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能源部电力机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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