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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2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5 生效日期: 1993-03-05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近来,我们陆续收到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现就有关几个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这次产权登记的截止时间。
  考虑到1993年3月底以前正是各单位进行1992年度会计决算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的时间等因素,经研究,这次境外产权登记的截止时间可以延长到1993年5月15日。

  二、关于境内投资单位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数中已包含了境外国有资产数的,如何处理。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在境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由于各投资单位对境外机构的会计数字处理不尽相同,加上有政府和企业行政主管部直接投资形成的境外国有资产等情况,所以境内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数字中有可能部分或完全没有包含境外国有资产的数字。对于那些已包含境外国有资产数字的境内投资单位,应在产权登记表的“备注”栏中说明其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数中包含境外国有资产的数字。

  三、关于“境外一级企业”的概念。
  这次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对象是境外一级企业。所谓境外一级企业,是指境内国有机构(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直接投资或直接派出形成的境外企业。无论境内企业是几级,其直接投资形成的境外企业均为境外一级企业。境外一级企业再投资形成的境外企业为境外二级企业。境外二级和二级以下企业不是这次产权登记的对象。但在产权登记表的“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简况”中,应反映境外二级企业投资的情况。

  四、关于对外承包企业的境外机构不具企业法人地位的,如何登记。
  对外承包企业有不少机构在境外当地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且由境内对外承包企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境外机构只是一个报帐单位。经研究,这类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按境外企业登,但可以不分别按每个境外机构登,而只对境内对外承包企业一户统一登记。对外承包企业应在“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简况”中逐个反映所有境外机构的情况。但对在境外当地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机构,必须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五、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销公司的产权登记。
  前几年清理整顿公司,有部分境外企业(主要是港澳企业)被撤销。
  但由于债权债务等问题,被撤销企业或并入了其他驻港澳企业中或还保留牌子,以便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对这类企业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对1991年、1992年中已被撤销的企业这次也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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