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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31 生效日期: 1997-03-31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发布文号: 中纪发(1997)3号

针对我国当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去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农民负担重,已成为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决定》要求,全党务必从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要求,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现就围绕《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决定》的传达贯彻情况。 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按照中央要求的时限,原原本本地把《决定》传达到基层,宣传到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是否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决定》的措施,以及落实“三稳定、五禁止”的具体规定;检查县乡两级是否认真清理和限期取消违反《决定》精神,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监督检查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和专项审计三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是否按照《决定》要求实行以村人均纯收入计提提留统筹费和报批预决算方案,有无乱分比例,层层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检查农民负担监督卡是否按规定制作、发放和凭卡收费,有无非法增项、加收费用问题。检查是否认真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有无平调、挪用和挥霍提留统筹费等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对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查处。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要直接参与查处。每季度要对涉农案件的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集中力量解决。要按照监察部办公厅下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国监明电(1997)1号)的要求,及时上报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去年发生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于今年6月底前查结。对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多发地区,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要运用典型案例对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的教育,避免因不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新的恶性案件。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监督员、联络员、信息员,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网络,及时了解农民负担情况和工作情况。要加强与重点县、乡的联系,探索工作思路,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要督促主管部门将农民负担预决算执行情况和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并形成制度。对农民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农民反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建设、扶贫、移民、救灾等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以及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乱涨价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找准突出问题,明确具体任务,切实抓好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执法监察工作的情况,于1997年底前报中央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
                         

19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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