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金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19 生效日期: 1991-12-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政发[199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域所有集中供水有饮用水水源及输水渠道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区域、用途和防护要求,将金昌市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有明确的地理界限。


    第四条 跨地区的河流、水库、输水渠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共同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防治污染,确保下游地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关联法规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防护

    第五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经过技术报告论证而划定。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是迎山坡沉淀池下游100米起,在金川河左岸沿公路上行至金川峡水库大坝,在金川河右岸距岸边200米上行至金川峡水库大坝,在大坝两端沿水库最高水位线外侧500米间上游至金川西,沿山边向南至北海子,再沿教场山西、南山脚到引洪渠两侧200米向上延伸,直至皇城水库大坝,在大坝两端沿水库最高水位线外侧500米,再沿引洪渠东侧200米向下游延伸,沿公路向北至金川峡水库大坝东端,总面积约为40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为保证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二类标准,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二级保护区,其范围从迎山坡沉淀池下游100米开始,向西北至河西堡,沿金川峡水库分山岭、折向西至下安门,向南至杨家大山,向西至赵家庄,沿西金干渠两岸各500米向上游到西大河水库大坝,以最高水位线外侧500米向上游至西大河与平羌沟汇合口,再从赵家庄向东南至沙坝头,然后向南沿引洪渠两侧1公里向上游至皇城水库,以皇城盆地为限,向下游沿输水天然河道两侧各1公里至马家湾煤矿,然后沿金川峡水库东侧分水岭经碧山顶至迎山坡沉淀池下游100米为止,总面积约460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八条 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对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的砍伐破坏;

  二、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需进入时,应事先申请并经环保部门批准;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在输水渠道和泉水溢出带清洗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及农用薄膜。


    第九条 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辖区内的一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直接或间接地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市辖区内的二级保护区
  1、不准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原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排水水质必须达到二级保护区规定的水质标准;
  3、保护植被并有计划的发展植被,以减缓雨水洪径流速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在管好水利设施的同时,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质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水利等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
1991年12月1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