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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发(199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
  (一)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元、10元、7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
  (二)取消原四等津贴标准。

  二、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发放范围。
  (一)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84)城环字第351号执行;津贴等级略作调整,由一至四个等级调整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等: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

  二等: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

  三等: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接触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
  (二)环境监理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现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情况,分别享受以上二等或三等津贴。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分别享受相应各等级津贴。

  三、实行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84)城环字第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和范围,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19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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