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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干转发《关于规范和简化赴台审批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8 生效日期: 1993-02-18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3)科发京党字0133号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现将国台秘发(1992)33号文《关于规范和简化赴台审批手续的通知》及有关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院实际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凡我院人员接到赴台邀请,必须经所在单位向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申请立项(包括赴台参加国际会议)同意后,再填写台邀请单位寄来的有关表格(表格中不能有歧视性内容)并委托台方办理入台证件。

  二、我院有“出国政审审批权限”的单位,收到《中国科学院赴台立项通知》后,由所在单位填写《赴台人员审查表》,自行办理因公赴台人员的政审手续。无政审审批权限的单位到院人事局办理政审审批手续。赴台人员收到台方发来的“入台证”后,各单位在正式函报院台办时,请在文中注明政审意见。

  三、因公赴台人员的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参照中办发(1991)8号文《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的出国人员条件掌握。

  四、副局级以上干部因公赴台,可与出访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赴台人员政审手续。收到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赴台批件后,应在15天内报送院人事局备案。

  五、《赴台人员审查表》可自行翻印,或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代(将“因公出国”改为“赴台”),审查表按规定存放。

附件一、国务院台办《关于规范和简化赴台审批手续的通如》及附件(略)
  二、《中国科学院赴台立项通如》(样件)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二:
  中国科学院赴台立项通知(样件)
  (  )科台出访  号
  :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单位  同志,应台湾  的邀请,赴台湾地区  ,请台方邀请单位协助办理赴台相关手续。在收到入台证件影印件后,再正式经我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批。
  报批时,需附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台方邀请函和邀请人、邀请机构的背景与资信情况
  2.入台证件和在台主要活动日程
  中国科学院
  台湾事务办公室
  年  月  日
  注:正式报文中需注明对赴台人员的政审意见及户籍所在地。因公人员在出访期间发生意外情况,所需费用应参照有关外事规定办理或请事先与台邀请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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