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1999]12号
重庆市电力公司: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开展,经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你县进行同网同价的试点工作。现根据你县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进度,决定从2000年1月起,对你县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全县统一价格(原执行直供电价的乡镇,仍按原规定电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抄见电量起,你县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统一按每千瓦时0.593元执行。此价为对用户的最终结算价格,此价之外,决不允许再通过随电价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居民生活用户,每月在抄见电量之外,仍按原规定另加收电度表功耗损失1千瓦时。
三、在农村实行居民生活用电统一价格,是制止在电价中乱加价、乱收费和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的一项必要措施,是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重要步骤。你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尽快实现城乡一价奠定基础。
四、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监督和检查。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统一价格后,电管站对农村居民用户的电量、电价、电费要分自然村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物价检查部门要重点检查农村居民到户电价的落实情况,对超过规定价格乱收费的;徇私舞弊以用电作人情交易,用电不收费、少收费而向其他用户乱摊电费的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