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1999]627号
南岸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重庆南岸南山旅游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及收费年限的请示”(南岸价(1999)33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试收费一年来的基本情况,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二、收费标准:
1、摩托车(二、三轮)1元/车次
2、10座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4元/车次
3、11-30座客车、1-3吨(含)货车6元/车次
4、31-50座客车、3-5吨(含)货车8元/车次
5、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货车2元/吨次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设置主线收费站两个,分别位于黄沙坎和铁厂弯,实行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南岸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正式收费期暂定自1999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70人以内。收费期满,收费人员回原单位。
六、收费主体:南岸区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正式收费前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的维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