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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0 生效日期: 1997-02-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
发布文号: 银人技[1997]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人事处,重庆、深圳市分行人事处,各行属院校人事处,印钞造币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教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人民银行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现将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解除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资格证书: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2、有严重违反本专业的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受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中“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现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核发会计证的机构同时收回其会计证。
  (一)对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听之任之,知情不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通同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四)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对单位账目混乱或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二、负责会计工作秩序整顿检查的部门发现会计人员有上述情形,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财务)、人事(干部)部门批准,由人事部门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销其有关登记注册材料。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中发现所属单位会计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各单位在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发现并核实属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况的,其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事项的程序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被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二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资格考试。
五、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财务)、人事(干部)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送财政部、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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