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发[1999]190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奖励表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全区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荣誉称号名称、奖励表彰周期及评选比例
(一)荣誉称号名称、奖励表彰周期
1、以区政府名义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分为“重庆市涪陵区先进生产者”和“重庆市涪陵区先进工作者”两种(“先进生产者”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区政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表彰重庆市涪陵区先进生产者和重庆市涪陵区先进工作者活动。
2、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突出贡献的单项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授予“重庆市涪陵区×××工作先进集体”和“重庆市涪陵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同)。此项表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3、以区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或两个部门以上联合表彰的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由系统或部门授予“重庆市涪陵区×××系统(行业)先进集体”和“重庆市涪陵区×××系统(行业)先进个人”称号。此项表彰活动由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并报区人事局备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选比例
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其数额由区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有关部门奖励表彰的×××系统(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先进集体数额控制在参评单位的3%以内,先进个人数额控制在参评人员的5%以内。
二、严格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
评选先进,要严格评选条件。在以政治思想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并结合本地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对全区或本系统本部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示范使用。要规范评选程序。在开展评选先进时,要以适当的形式公布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选程序。上报表彰的,推荐对象要通过群众评选,所在单位推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审批。
三、建立健全严格的奖励表彰申报审批制度,从严控制评比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字(1996)10号)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奖励表彰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各种评比活动的控制和规范。
(一)重庆市涪陵区先进生产者和重庆市涪陵区先进工作者或重庆市涪陵区先进个人的奖励表彰办法由区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奖励表彰对象的推荐初审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初选名单经区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审定。
(二)以区政府名义对单项工作的奖励表彰活动和以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对某系统或某行业的奖励表彰活动一律实行申报制度(突发事件除外)。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以前,应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奖励表彰事项申报表》等有关表格和奖励表彰有关材料一式3份送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区人事局报区政府审批。
(三)推荐重庆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推荐部门与区人事部门共同商定推荐办法,审核推荐对象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四)凡未经区人事部门审查,而受表彰奖励的,不享受有关待遇。
四、加强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的管理
奖励表彰先进,是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简化表彰形式,确保奖励表彰工作有序进行,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奖励表彰事项申报表
2、重庆市涪陵区先进集体奖励表彰审批表
3、重庆市涪陵区先进生产者奖励表彰审批表
4、重庆市涪陵区先进工作者奖励表彰审批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